佛山市氣象局關于印發佛山市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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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氣象局關于印發佛山市氣象局雷電
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氣象局
2021年8月31日
佛山市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促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誠信自律,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公示、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建立信用檔案,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進行匯總、上報,通過市氣象主管機構官網向社會公示,并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共享推送信用信息。
各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所在區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將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在2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氣象主管機構。禪城區相關工作暫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第五條 鼓勵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的類別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信息主體單位的注冊登記信息和反映其從事檢測活動能力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姓名、從業人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信息主體單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行業群團組織表彰獎勵、在佛山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中被評為“優”等級等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體單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與規范行為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信息主體單位存在風險或隱患的行為信息。
第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有關的司法裁判、仲裁、行政裁決,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應納入失信信息:
?。ㄒ唬╇[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ㄈ┫虮O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ㄋ模┺D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ㄎ澹o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诶纂姺雷o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ㄆ撸┡c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ò耍┦褂貌环蠗l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ň牛┪窗凑沼嘘P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開展檢測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ㄊ┎扇‰[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督監察的;
?。ㄊ唬┓?、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納入警示信息:
?。ㄒ唬┦褂貌环弦蟮脑O備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ǘ├纂姺雷o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或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ㄈ├纂姺雷o裝置檢測內容和結論不全面、不明確或錯誤的;
?。ㄋ模┮殉鼍邫z測報告的檢測項目經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的;
?。ㄎ澹z測原始記錄信息和數據不全、沒有檢測現場影像記錄(因保密或安全原因禁止拍照除外),造成檢測報告無法追溯的;
?。z測報告未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廣東省氣象局網上服務窗口進行登記獲取標識碼就發放給委托人的;
?。ㄆ撸┪窗聪嚓P要求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建立信用檔案登記的;
?。ò耍┰跈z測活動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ň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予以警示的行為。
第九條 對守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氣象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方面實行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優化檢查方式、宣傳推介等激勵措施。
對失信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以實施下列處置措施:
?。ㄒ唬婢净蚣s談告誡;
?。ǘ┴熈钔V惯`法行為、進行整改;
?。ㄈ⑹判畔笏蛷V東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其資質認定機構;
?。ㄋ模⑹判畔⑼▓笥嘘P行政主管部門;
?。ㄎ澹⑹判畔⑼扑椭辆W上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袨橹攸c監管對象,實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等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對被警示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以實施下列處置措施:
?。ㄒ唬婢净蚣s談告誡;
?。ǘ┴熈钔V共划斝袨?、進行整改;
?。ㄈ⒕拘畔⑼▓笥嘘P行政主管部門;
?。ㄋ模┘訌妼ζ湔\信行為的觀察,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
?。ㄒ唬┗A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ǘ┮罁姓幜P決定文書的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生效之日起最短三個月,最長為一年。依據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行政裁決決定文書的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與相應法律文書公示期一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ㄈ┚拘畔⒐酒谙拮栽撔畔a生之日起最短三個月,最長為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查詢檔案信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復核制度。氣象主管機構采集、公示、使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相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向公開該信用信息的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提出的異議申請或者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轉交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或者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能夠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通過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以及主動完成有關規定所要求的信用修復工作,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
信用修復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所要求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從市氣象主管機構官網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網上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等推送或通報信用修復信息。
信用修復后,按修復結果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進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信用信息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用管理工作中應依法履職,對于報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佛山市氣象局
2021年8月31日